《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发表时间:2023-07-01 14:34来源:http://www.gient.cn/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以上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2022年12月30日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tting identification signs of hazardous waste 标准号:HJ 1276—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年12月30日 批准。 本标准自 2023年7月1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使用的环境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识别标志设置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医疗废物的识别标志设置按照HJ 421 中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identification signs of hazardous waste 由图形、数字和文字等元素组合而成的标志,用于向相关人群传递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信息,以防止危险废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包括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3.3 危险废物标签 hazardous waste label 设置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上,由文字、编码和图形符号等组合而成,用于向相关人群传递危险废物特定信息,以警示危险废物潜在环境危害的标志。 3.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subarea signs 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用于显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贮存分区规划和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标志。 3.5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signs of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utilization, disposalfacilities 设置在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用于引起人们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注意,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区域信息标志。 3.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facilities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 3.7 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hazardous waste utilization facilities 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活动的特定设施。 3.8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特定设施。 4 总体要求 4.1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应具有足够的警示性,以提醒相关人员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注意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 4.2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避免被其他固定物体遮挡,并与周边的环境特点相协调。 4.3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其他标志宜保持视觉上的分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其他标志相近设置时,宜确保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视觉上的识别和信息的读取不受其他标志的影响。 4.4 同一场所内,同一种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尺寸、设置位置、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等宜保持一致。 4.5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 危险废物标签 5.1 危险废物标签的内容要求 5.1.1 危险废物标签应以醒目的字样标注“危险废物”。 5.1.2 危险废物标签应包含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废物形态、危险特性、主要成分、有害成分、注意事项、产生/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产生日期、废物重量和备注。 5.1.3 危险废物标签宜设置危险废物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 5.2 危险废物标签的填写要求 5.2.1 废物名称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应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一栏,填写简化的废物名称或行业内通用的俗称;经GB 5085(所有部分)和HJ 298 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其产生来源和工艺填写废物名称。 5.2.2 废物类别、废物代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应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内容填写;经GB 5085(所有部分)和HJ 298 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 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填写。 5.2.3 废物形态 应填写容器或包装物内盛装危险废物的物理形态。 5.2.4 危险特性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选择附录A 中对应的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印刷在标签上相应位置,或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相应的位置。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应设置相应的全部图形。 5.2.5 主要成分 应填写危险废物主要的化学组成或成分,可使用汉字、化学分子式、元素符号或英文缩写等。 示例1:油基岩屑的主要成分可填写“石油类、岩屑”。 示例2:废催化剂的主要成分可填写“SiO2、Al2O3”。 5.2.6 有害成分 应填写废物中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可使用汉字、化学分子式、元素符号或英文缩写等。 示例:废矿物油的有害成分:石油烃、PAHs 等。 5.2.7 注意事项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组成、成分和理化特性,填写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时必要的注意事项,可参考附录B 常见的注意事项用语填写,也可根据废物具体的理化性质填写其他要求。 5.2.8 产生/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应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信息。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收集危险废物时,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的条件下,容器内盛装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时,应填写收集单位的信息。 5.2.9 产生日期 应填写开始盛装危险废物时的日期,可按照年月日的格式填写。当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收集危险废物时,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的条件下,容器内盛装相同种类但不同初始产生日期的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时,应填写收集危险废物时的日期。 5.2.10 废物重量 应填写完成收集后容器或包装物内危险废物的重量(kg 或t)。 5.2.11 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 数字识别码按照本标准第8 条的要求进行编码,并实现“一物一码”。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的编码数据结构中应包含数字识别码的内容,信息服务系统所含信息宜包含标签中设置的信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利用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废物进行信息化管理。 5.2.12 备注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管理需求或按照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与所盛装危险废物相关的信息。 5.3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要求 5.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收集单位在盛装危险废物时,宜根据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按照本标准第9.1条中的要求设置合适的标签,并按本标准第5.2 条中的要求填写完整。 5.3.2 危险废物标签中的二维码部分,可与标签一同制作,也可以单独制作后固定于危险废物标签相应位置。 5.3.3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位置应明显可见且易读,不应被容器、包装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标签遮挡。危险废物标签在各种包装上的粘贴位置分别为: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其他包装:位于明显处。 5.3.4 对于盛装同一类危险废物的组合包装容器,应在组合包装容器的外表面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5.3.5 容积超过450 L 的容器或包装物,应在相对的两面都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5.3.6 危险废物标签的固定可采用印刷、粘贴、栓挂、钉附等方式,标签的固定应保证在贮存、转移期间不易脱落和损坏。 5.3.7 当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还需同时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志时,危险废物标签可与其分开设置在不同的面上,也可设在相邻的位置。危险废物标签设置的示意图见图1。 5.3.8 在贮存池的或贮存设施内堆存的无包装或无容器的危险废物,宜在其附近参照危险废物标签的格式和内容设置柱式标志牌,柱式标志牌设置的示意图见图2。 6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6.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内容要求 6.1.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字样。 6.1.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内部所有贮存分区的平面分布、各分区存放的危险废物信息、本贮存分区的具体位置、环境应急物资所在位置以及进出口位置和方向。 6.1.3 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可根据自身贮存设施建设情况,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中添加收集池、导流沟和通道等信息。 6.1.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信息应随着设施内废物贮存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6.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要求 6.2.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的划分应满足 GB 18597 中的有关规定。宜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每一个贮存分区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6.2.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宜设置在该贮存分区前的通道位置或墙壁、栏杆等易于观察的位置。 6.2.3 宜根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观察距离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中的制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标志。 6.2.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可采用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悬挂式和柱式(固定于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等固定形式,贮存分区标志设置示意图见图 3 和图 4。 6.2.5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中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危险废物种类信息可采用卡槽式或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固定方式。 7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7.1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内容要求 7.1.1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应包含三角形警告性图形标志和文字性辅助标志,其中三角形警告性图形标志应符合 GB 15562.2 中的要求。 7.1.2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应以醒目的文字标注危险废物设施的类型。 7.1.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还应包含危险废物设施所属的单位名称、设施编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7.1.4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宜设置二维码,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7.2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填写要求 7.2.1 单位名称 应填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全称。 7.2.2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可填写 HJ 1259 中规定的设施编码。 7.2.3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填写本设施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7.2.4 二维码 设施二维码信息服务系统中应包含但不限于该设施场所的单位名称、设施类型、设施编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该设施场所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名称和种类等信息。 7.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设置要求 7.3.1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每一个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均应在设施附近或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标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标志。 7.3.2 对于有独立场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在场所外入口处的墙壁或栏杆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设施标志。 7.3.3 位于建筑物内局部区域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在其区域边界或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 7.3.4 对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开放式的危险废物相关设施,除了固定的入口处之外,还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相关位置设置更多的标志。 7.3.5 宜根据设施标志的设置位置和观察距离按照本标准第 9.3 条中的制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标志。 7.3.6 危险废物设施标志可采用附着式和柱式两种固定方式,应优先选择附着式,当无法选择附着式时,可选择柱式,设施标志设置示意图见图 5 和图 6。 7.3.7 附着式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视线高度一致;柱式的标志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约 2 m;位于室外的标志牌中,支架固定在地下的,其支架埋深约 0.3 m。 7.3.8 危险废物设施标志应稳固固定,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在室外露天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力的影响。 8 数字识别码 8.1 代码结构 危险废物标签中数字识别码由 4 段 37 位构成,代码结构见图 7。其中:第一段为危险废物产生或收集单位编码,18 位;第二段为危险废物代码,8 位;第三段为产生或收集日期码,8 位;第四段为废物顺序编码,3 位。 8.2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单位编码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单位编码是危险废物来源信息的唯一标识,按照 HJ 608 中的排污单位编码要求编制。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单位编码即为该产生单位的排污单位编码。根据 5.2.8 条要求,需要填写收集危险废物作业单位名称时,其数字识别码中的单位编码为该收集单位的排污单位编码。 8.3 危险废物代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采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的数字部分,如90004149。根据 5.2.2 条要求,经 GB 5085(所有部分)和 HJ 298 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代码格式也应保持一致。 8.4 产生日期码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日期码为危险废物产生日期中的数字部分,采用年月日的格式顺序,如 20210101。根据 5.2.9 条要求,产生日期需要填写收集危险废物的日期时,其产生日期码格式也应保持一致。 8.5 废物顺序码 废物顺序码为危险废物标签设置单位内部自行设置的 3 位数字编号,按顺序设为 001~999。 9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制作 9.1 危险废物标签 9.1.1 危险废物标签的颜色 危险废物标签背景色应采用醒目的橘黄色,RGB 颜色值为(255, 150, 0)。标签边框和字体颜色为黑色,RGB 颜色值为(0, 0, 0)。 9.1.2 危险废物标签的字体 危险废物标签字体宜采用黑体字,其中“危险废物”字样应加粗放大。 9.1.3 危险废物标签尺寸 危险废物标签的尺寸宜根据容器或包装物的容积按照表 1 中的要求设置。 9.1.4 危险废物标签的材质 危险废物标签所选用的材质宜具有一定的耐用性和防水性。标签可采用不干胶印刷品,或印刷品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等。 9.1.5 危险废物标签的印刷 危险废物标签印刷的油墨应均匀,图案和文字应清晰、完整。危险废物标签的文字边缘宜加黑色边框,边框宽度不小于 1 mm,边框外宜留不小于 3 mm 的空白。 9.1.6 危险废物标签的样式 危险废物标签的制作宜符合图 8 所示样式。 9.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9.2.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颜色 危险废物分区标志背景色应采用黄色,RGB 颜色值为(255, 255, 0)。废物种类信息应采用醒目的橘黄色,RGB 颜色值为(255, 150, 0)。字体颜色为黑色,RGB 颜色值为(0, 0, 0)。 9.2.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字体 危险废物分区标志的字体宜采用黑体字,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字样应加粗放大并居中显示。 9.2.3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尺寸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尺寸宜根据对应的观察距离按照表 2 中的要求设置。 9.2.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材质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衬底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并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废物贮存种类信息等可采用印刷纸张、不粘胶材质或塑料卡片等,以便固定在衬底上。 9.2.5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印刷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图形和文字应清晰、完整,保证在足够的观察距离条件下不影响阅读。“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字样与其他信息宜加黑色分界线区分,分界线的宽度不小于 2 mm。 9.2.6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样式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制作宜符合图 9 所示样式。 9.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9.3.1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颜色 危险废物设施标志背景颜色为黄色,RGB 颜色值为(255, 255, 0)。字体和边框颜色为黑色,RGB颜色值为(0, 0, 0)。 9.3.2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字体 危险废物设施标志字体应采用黑体字,其中危险废物设施类型的字样应加粗放大并居中显示。 9.3.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尺寸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尺寸宜根据其设置位置和对应的观察距离按照表 3 中的要求设置。 9.3.4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材质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如 1.5 mm~2 mm 冷轧钢板),并做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柱式标志牌的立柱可采用 38×4无缝钢管或其他坚固耐用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 9.3.5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印刷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图形和文字应清晰、完整,保证在足够的观察距离条件下也不影响阅读。三角形警告性图形与其他信息间宜加黑色分界线区分,分界线的宽度宜不小于 3 mm。 9.3.6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外观质量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标志牌和立柱无明显变形。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没有明显缺损。 9.3.7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样式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可采用横版或竖版的形式,标志制作宜符合图 10 和图 11 所示的样式。 10 检查与维护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填写完整、有无脱落、破损和脏污等影响信息识别的情形。 来源:生态环境部 |